透過以上的歷史事實真相,人們可以清晰看到日本政府及其幫閒學者都是“有嘴說別人,無鏡照自己”的一夥人。
九、“歸還沖繩”違反國際法
必須重提《舊金山和約》第3條款是“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從這條款內容來看:美國向聯合國提出託管琉球群島的提議在《舊金山和約》簽署時,尚未獲得聯合國通過。
在《舊金山和約》簽署後,聯合國也未曾通過美國的這項提議。因此,美國託管琉球群島是未經聯合國通過的。在國際法理上,其如同美國和西班牙通過《巴黎和約》把戰敗者的殖民地轉讓給勝利者──美國。
《奧本海國際法》對“聯合國對於託管領土的職能”的解釋是:“在憲章的體系中託管制度的基本重要表現在:實施託管制度的最終責任在於聯合國大會,而對戰略防區而言,則在於安全理事會。這兩個機關核准託管協定;託管協定的更改或修正必須得到它們的同意;對於聯合國本身有管理權力的託管區或戰略防區,這兩個機構負有一般的管理責任;最後,在原則上,大會和託管理事會對於託管領土的行政管理的監督,是共同行使管轄權的,特別是管理當局應每年向大會提出關於受託管的領土的報告【15】
美國在沖繩群島行使管轄權期間,完全沒有遵行聯合國託管制度辦事。因此,美國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於沖繩群島行使管轄權,名雖為“託管”,但,實質上是非法侵佔琉球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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