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但是根據證人王某某也就是公安局副局長的證言說,關某某見王某某時說這個事要立案偵查,這個事是被告人讓辦的,你一定要辦,有什麼事我負責任,說明關某某在自作主張,被告並沒有讓你對王鵬飛立案偵查。他自作主張做了這麼個事兒,案發後又將責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後來對王鵬飛進行立案偵查的理由是因為他私自領取槍支,脫崗三天,因為在王立軍出走美領館以後,他作為公安崗位上的重要負責人,手機連著三天打不通,三天中王鵬飛還給王立軍出逃美國領館提供車輛。基於這些事,當時對王鵬飛進行立案偵查與本案所指控的11.15案沒有關係,所以王鵬飛立案偵查與本案被告人沒有關係。同時在這裡邊還要講一下,證人周某明確講,關於王鵬飛副區長提名取消的問題,周某講被告人沒有給他打過電話,陳某某的證言裡說的很清楚,是公安局向組織部報了,在案書證裡也有公安局向組織報的,所以陳某某才向被告提起王鵬飛這個事,並不是被告人主動說。也就是說最後被告人只是同意了取消王鵬飛提名這麼個事。同時,在案的判決書也能夠證明事後實際上王鵬飛被判了拘私枉法罪。這個像剛才被告人所講,如果同意了他,等於同意罪犯去當副區長了。對王立軍免職這個事,證人黃某某、陳某某、張某等人能夠證實:在開會討論以前,被告人分頭徵詢這些人的意見,這些人沒有一個提出反對意見,同時也有當時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上所有的人都是沒意見,都同意對王立軍的工作進行調整,雖然在證據裡面陳某某提醒過被告人要注意程序,但是他工作調整這個決定做出以後,具體到公安局去宣布這個決定的時候是陳某某和劉某某,這二人並沒有提出不同意見,或者說我們現在不能去,在公安局的證言中都體現不出這一點,因此說決定調整王立軍的工作,宣布對他的工作進行調整,整個過程是一個集體決策,而不是被告人一人決策的。接下來是關於縱容谷開來參與應對這個事兒,證人翁某某、王某、吳某某的證言,這個事是2月7日零晨一點左右,在被告人家裡,當時被告人和谷開來已休息,在這個特殊的環境下,不是被告人有意要求谷開來參加這個事,是谷開來先下的樓,在這種情況下,谷開來聽到了這些情況,就插了句話,他有精神病,是否以這個理由而對外宣傳,而不是有意的讓她來。吳某某和谷開來的證言,醫院的相關人員都能夠證實王立軍有病的相關情況。
審判長:你這段發言的目的,重點想說明什麼問題?
辯護人:我說這些證人證言證明的事實,我從另外一方面來解讀。
審判長:關於本節的事實、控辯雙方的意見本庭已聽清,被告人還有需要發表的意見嗎?
被告人:講到1月29日我摔杯子表明態度,不論是郭維國、吳某某的證言,都是他們自己的主觀推想,或者有的認為我表明對11.15案的否定,或者認為我不讓查,或者認為我與王立軍怎麼了,我當時就是摔了個杯子,我自己修養不夠。谷開來講,我告訴谷開來11.15案你殺人的事是王立軍對你的誣陷,這個事情是她對我講,怎麼現在成了我告訴谷開來是王立軍誣陷你?谷開來講是我要查王鵬飛和王智,這太離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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