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市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辦(2011)7、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市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辦(2011)148號。上述書證證實,吳某某作為辦公廳主任無權對辦案人員進行調查。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關某某、紀委副書記王某某2人的工作筆記複印件、情況說明。關某某的情況說明解釋了個人工作筆記中記錄的2012年2月15日穀薄開來反映王鵬飛誣告陷害的情況及如何採取措施的情況;王某某的自書情況說明解釋了個人工作筆記中記錄的2012年2月15日至18日的工作情況。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鵬飛職務任免材料,證實王鵬飛曾任職及被免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提名的事實。
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重慶市渝北區人大免去王鵬飛副區長職務的相關書證,證實王鵬飛於2012年2月17日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人選提名。
1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簽批的重慶市委組織部於2012年2月17日上報的
《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該請示中明確表述有“鑒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的內容。薄熙來在該請示上予以簽批,證實薄熙來知道並同意對王鵬飛取消副區長提名。
1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圈閱的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部分幹部職務調整的建議》、《幹部職務調整建議方案》及《重慶市委常委會第156次會議記錄》、《重慶市公安局幹部會議建議方案》,證實:2012年2月1日下午,由薄熙來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2月2日,重慶市委組織部在市公安局召開會議,劉某某主持會議,陳某某宣布對王立軍的免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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