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月7日凌晨王某匯報王立軍事件,參與聽取匯報,提出可以說是王立軍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導致他出走,並提出讓大坪醫院出具王立軍診斷證明,薄熙來未要求其回避。薄熙來同意她的想法。當天中午,薄谷開來找來朱某某、蔣某某、吳某某,由醫院出具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的診斷證明。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重慶新橋醫院眼科主任孫某某、重慶新橋醫院耳鼻喉科主任楊某的證言,均證實:2012年1月29日下午,二人到王立軍辦公室對王立軍進行診治,王立軍自述上午在處理事情過程中與人發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擊打,有耳鳴、耳痛症狀。楊某為王立軍檢查後診斷結論為針尖狀鼓膜穿孔。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某、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副政委李某某、王立軍秘書羅某、薄熙來秘書車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按照王立軍的要求,安排李某某給吳某某送王智、王鵬飛、郭維國辭職信。李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將王智交給自己的三封辭職信交給羅某。羅某按照吳某某的要求,將辭職信交給車某,車某交給吳某某。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常務副局長王智證言,證實薄熙來打了王立軍之後,按照王立軍的要求與王鵬飛一起寫辭職報告,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證據。王立軍被免職後,吳某某找他和王鵬飛談話,吳某某沒有權力找他和王鵬飛談話,但迫於壓力,他寫了一份與事實相反的情況報告,給薄谷開來寫了悔過書。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局長王鵬飛證言,證實:按照王立軍的要求寫辭職信舉報薄谷開來殺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證據。吳某某找他談話,對他進行審查。他未按照吳某某的要求寫悔過書。後被禁閉7天。解除禁閉後,又被看護至3月28日的事實。
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關某某的證言,證實以下4個事實:
(l)2012年2月2日參與吳某某對王智、王鵬飛的談話、審查;
(2)2012年2月15日,按照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對王鵬飛刑事立案;
(3)2012年2月17日,經薄熙來的提議和批准,王鵬飛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資格;
(4)2月1日晚知道自己任公安局黨委書記。任職之後,薄熙來沒有安排對11.15案件進行複查,談到的就是王鵬飛、王智等人的誣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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