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請公訴人就該項指控犯罪事實繼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繼續向法庭出示證實被告人薄熙來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犯罪事實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證言: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王立軍的證言。王立軍證言證實以下3個事實:
(l)2012年1月28日晚上,告訴被告人薄熙來薄谷開來殺人之後,1月29日被薄熙來打罵,薄熙來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當日,王立軍要求王智、王鵬飛等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材料,安排人給薄熙來送去王智、王鵬飛、郭維國的辭職信。
(2)吳某某對以辭職信為名舉報薄谷開來殺人的11.15案件辦案人王智、王鵬飛進行審查。
(3)自己被薄熙來違規免去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解釋自己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原因。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郭維國的證言,證實:按照王立軍的要求,主持11.15案件的現場勘查。1月29日薄熙來斥責、打罵王立軍,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當日,王立軍要求重新整理11.15案件相關材料、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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