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胡某證言及出具的情況說明、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幹部二處處長周某某、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部務委員李某某證言,證實:未經公安部同意,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在市委未製作正式任免文件的情況下,即宣布該決定。
1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國家安全局局長王某證言,證實:2012年2月7日凌晨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情況時,薄谷開來參與聽取匯報,並第一個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疾病,還提出讓大坪醫院出證明,薄熙來同意。
1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翁某某證言、工作記錄,證實以下2個事實:
(1)2月7日凌晨與王某等人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一事。薄谷開來參加聽取匯報,並最早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病的意見。薄熙來沒有讓薄谷開來回避。薄谷開來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病後,應薄熙來的要求拿到大坪醫院的證明,並交給其秘書。
(2)2012年2月8日上午,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發布“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微博。
1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坪醫院神經內科副主任蔣某某、重慶市大坪醫院副院長朱某某、大坪醫院院長周某證言,證實:2012年2月7日,蔣某某、朱某某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出具了虛假的《王立軍病情診斷證明書》,並將診斷證明書的複印件交翁某某的秘書。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後補了內容虛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對王立軍病情的討論記錄及病史小結、病情介紹(部分)。
1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翁某某秘書尹某某於2012年10月19日在偵查階段的證言,證實:按照翁某某的安排,自蔣某某處拿到王立軍診斷證明,後交給檢察機關。
2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新聞辦主任周某,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互聯網新聞研究中心主任吳某某,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馬某某,時任薄熙來秘書車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2月8日,翁某某向周某傳達薄熙來關於王立軍有病是根據大坪醫院提供的病情證實,近期確有嚴重的抑鬱症,之前提出要休假進行治療等指示後,周某、吳某某、馬某某草擬“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過程,翁某某經上報薄熙來同意後,於當日10時54分通過重慶市政府官方微博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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