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某,證實聽關某某說是薄熙來要求查辦王鵬飛,以及王鵬飛被審查的經過。
1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王某某、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督察總隊一支隊副支隊長吳某某、時任市公安局督察總隊六支隊幹警王某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與關某某、王某某商量確定由渝中區分局對王鵬飛以涉嫌誣告陷害立案後安排吳某某、王某某等人對王鵬飛進行審查的事實。王某某還證實,對王鵬飛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之後,將立案通知書送達薄谷開來。把王鵬飛寫的檢討書交給吳某某。
1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陳某某,2013年8月6日在審查起訴階段證言,證實以下2個事實:
(1)薄熙來明知任免公安局長需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在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過程中,自己又多次提醒薄熙來必須報公安部,走完程序,才能提交常委會研究。但是薄熙來堅持不報告公安部,先研究任免。常委會後,薄熙來要求第二天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決定。在陳某某再次提醒薄熙來
沒有經公安部同意,市委就不能出正式任免文件的情況下,薄熙來仍要求第二天宣布市委決定。
(2)2012年2月17日,薄熙來電話通知陳某某,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公安局對他立案了,要查他,不能再提名作為副區長人選。當日,按照薄熙來的提議和批准,王鵬飛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資格。
1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某某、重慶市渝北區委書記周某證言,證實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過程。
1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某某,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市長黃某某,時任重慶市委秘書長翁某某,時任被告人薄熙來秘書車某證言,證實王立軍被免職前,2012年1月29日、30日、31日,薄熙來讓車某分別通知重慶市市長黃某某、重慶市人大主任兼組織部長陳某某、重慶市委副書記張某、重慶市紀委書記徐某某、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劉某某談話。並經薄熙來提議,在未取得公安部同意的情況下,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劉某某證實,薄熙來找其談話時,提醒薄熙來要注意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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