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訴人出示辦案機關、辦案人出具的《情況說明》、《辦案說明》,證實在案證據均依法調取,被告人沒有自首、坦白、檢舉揭發等情節。
4、公訴人出示贓款贓物扣押、凍結法律文書,證實追繳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犯罪所得2680.6708萬元。
5、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薄熙來身份。審判長,本組證據向法庭出示完畢。審判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全部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對本組證據被告人有無異議?
被告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對本組證據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被告人對全案的事實還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對於王立軍叛逃案件中我的責任,我剛才講的所有的話,都是對於公訴人提供的證據講的話,我的意見將會在辯論階段再來表述。
審判長:被告人對全案還有沒有證據需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現在我沒有證據需要當庭提交法庭質證。
審判長:辯護人對全案還有沒有證據需要向法庭出示?
辯護人: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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