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以平時考核結果為基礎,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應當在平時考核結果好的考核對象中產生。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班子總數的30%,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領導幹部總人數的25%。
領導班子為優秀等次的,其領導成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適當上調,最高不超過30%;領導班子為一般等次的,其領導成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領導班子為較差等次的,其領導成員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15%,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成效不明顯的;
(二)幹事創業精氣神不夠,拈輕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願動真碰硬,不擔當不作為的;
(三)受到上級黨委和政府通報批評,責令檢查的;
(四)工作實績不突出的;
(五)組織領導能力較弱,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不力,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確定為優秀等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