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條 考核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過場;
(二)不准隱瞞、歪曲事實;
(三)不准弄虛作假;
(四)不准搞非組織活動;
(五)不准洩露談話內容、測評結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憑個人好惡評價幹部、決定或者改變考核結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八)不准干擾、妨礙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擊報復幹部和反映問題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應當正確對待和接受組織考核,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情況。
對不按照要求參加或者不認真配合考核工作,經教育後仍不改正的,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