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具體考核內容的確定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及時調整優化。
第十條 落實新發展理念,突出高質量發展導向,構建推動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改進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績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設置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指標和權重,突出對打好重點任務攻堅戰的考核,加強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動創新發展、加強法治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工作的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社會穩定、新增債務等約束性指標的考核權重。
第十一條 堅持從實際出發,實行分級分類考核。考核內容應當體現不同區域、不同部門、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特點。
第十二條 根據不同崗位職責要求,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不擔當不作為的具體情形和評價標準,推動工作落實和擔當盡責。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責、可追責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目標以及崗位職責規範,作為確定考核內容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平時考核
第十四條 平時考核是對領導班子日常運行情況和領導幹部一貫表現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及時肯定鼓勵、提醒糾偏。
第十五條 平時考核應當突出重點。
考核領導班子的日常運行情況,重點了解政治思想建設、執行民主集中制、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科學決策、完成重點任務和反對“四風”等情況。
考核領導幹部的一貫表現,重點了解政治態度、擔當精神、工作思路、工作進展,特別是對待是與非、公與私、真與假、實與虛的表現等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