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考核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以及勝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知識,公道正派,組織紀律觀念和保密意識強。考核人員按照規定實行公務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黨委(黨組)可以組建和派出考核組。考核組組長根據每次考核任務確定並授權,應當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堅持原則、敢於擔當。
第四十六條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
考核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全面客觀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情況,公道公平公正地對待和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考核人員應當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考核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 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應當嚴肅認真、穩妥審慎,注意與日常工作相協調、相促進。根據不同考核對象和考核任務,改進創新考核方法,充分發揚民主,多到基層幹部群眾中、多在鄉語口碑中聽取意見、了解情況,堅持在現場看、見具體事,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了解核實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現實表現。
第四十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考核,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幹部考核工作與其他業務考核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整合考核力量,歸並考核項目和種類,嚴格控制“一票否決”事項,防止多頭考核、重複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