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對不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實造成嚴重後果、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考核工作紀律等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四條 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認真受理有關舉報、複核、申訴,嚴肅查處違反考核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黨委和政府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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