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限期改進。
(四)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五)不參加年度考核、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務職級的任職年限,不計算為晉升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六)領導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 依據考核結果加強幹部教育培養,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對領導幹部進行調學調訓、安排實踐鍛煉,補齊能力素質短板。對有潛力的優秀年輕幹部加強針對性培養。
第四十二條 考核中發現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存在問題的,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談話提醒直至組織處理;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領導幹部考核形成的結論性材料,應當存入幹部人事檔案。
第九章 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職責。
黨委(黨組)承擔考核工作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