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級黨組織開展的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中,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綜合評價等次未達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應當確定為較差等次,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政治上出現問題的;
(二)不執行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運行狀況不好,不能正常發揮職能作用,領導幹部鬧無原則糾紛,影響較差的;
(三)責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勝任崗位職責要求,依法履職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敷衍塞責、庸懶散拖,作風形象不佳,群眾意見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不堅守工作崗位,擅離職守的;
(六)其他原因應當確定為較差或者不稱職等次的。
第三十五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出現失誤錯誤,經綜合分析給予容錯的,應當客觀評價,合理確定考核結果。
第三十六條 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複核或者申訴。
第八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三十七條 堅持考用結合,將考核結果與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結合起來,鼓勵先進、鞭策落後,推動能上能下,促進擔當作為,嚴厲治庸治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