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考核工作,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成效、作風表現等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以此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依據。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著眼於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突出考核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實際成效,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獎勤罰懶、獎優罰劣,調動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樹立講擔當、重擔當、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的鮮明導向。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事業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客觀全面、簡便有效;
(六)考用結合、獎懲分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