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考核結果採取個別談話、工作通報、會議講評等方式,實事求是地向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反饋,肯定成績、指出不足,督促整改,傳導壓力、激發動力。
第三十九條 依據考核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領導班子建設:
(一)領導班子作出重要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功、授予稱號,給予物質獎勵;
(二)領導班子表現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嘉獎;
(三)領導班子運行狀況不好、凝聚力戰鬥力不強、不擔當不作為、幹部群眾意見較大的,應當進行調整;
(四)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為一般等次的,應當責成其向上級黨組織寫出書面報告,剖析原因、進行整改;
(五)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為較差或者連續兩年為一般等次的,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依據考核結果,激勵約束領導幹部:
(一)領導幹部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記功、授予稱號,給予物質獎勵;表現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嘉獎;連續三年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
(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年度考核獎金、晉升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