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專項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專項考核是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完成重要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應對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的工作態度、擔當精神、作用發揮、實際成效等情況所進行的針對性考核。
根據平時掌握情況,對表現突出或者問題反映較多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可以進行專項考核。
第二十四條 專項考核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明確考核對象、考核內容指標、程序步驟和工作要求等。
(二)聽取考核對象的總結匯報。
(三)了解核實。採取查閱資料、實地調研、輿情分析、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式,核實印證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審計、信訪等部門了解情況。
(四)形成考核結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作出評價。
第二十五條 專項考核結果可以採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鑒定等形式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