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
(五)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虛假結論;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情節區分及尺度]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應採取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措施進行處理,相關措施可視情況單獨或合併使用。違規行為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的,應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款規定,視情況採取不同檔位限制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科學技術活動管理、承擔或參與資格。
違規行為未涉及科學技術活動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但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的,對違規單位應取消其2年以內(含2年)相關資格,對違規個人應取消3年以內(含3年)相關資格。
違規行為涉及科學技術活動的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並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對違規單位應取消其2至5年(含5年)相關資格,對違規個人應取消3至5年(含5年)相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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