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違反專家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衝突;
(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接受“打招呼”、請托、游說等事項,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五)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評審結果,干擾評審工作正常秩序;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不當咨詢評審意見;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第三方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違規處理]第三方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處理措施,並將違規行為處理情況通報其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一)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獲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資格或業務;
(二)違反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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