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擅自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
(七)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八)不按合同(任務書、委托書等)約定開展研究,導致嚴重偏離合同約定目標;
(九)利用無關成果充抵事前約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十)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編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
(十一)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十二)虛報、冒領、貪污、挪用財政性科研資金;
(十三)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十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違規處理]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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