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觀故意違反委托合同約定或違反制度規定;
(六)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七)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處理]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違反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衝突;
(二)管理嚴重失職,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利用組織科學技術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受利益相關方請托,干預相關科學技術活動評審或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