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
(四)有組織地實施違規行為;
(五)多次違規或同時存在多種違規行為;
(六)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但態度惡劣拒不承認。
第二十條[主次責任]對於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涉及多個主體的,應分清責任,重點處理主要責任方,次要責任方可視情節從輕處理,無過錯的免予處理。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調查要求]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應依規開展前期調查工作,調查過程應充分聽取涉嫌違規單位或人員的意見,固化相關證據,明確違規事實,區分違規責任,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處理分工]處理措施涉及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款的,應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四章處理程序,統一作出處理。
採取第六條其他處理措施的,由相關管理機構視違規情形,按照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制度和合同(任務書、協議書等)直接作出處理,並報相關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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