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處理時間約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前,應對違規事實和證據進行確認。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違規單位或個人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規單位或個人依法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違規單位或個人至告知書送達後15日內,提出陳述與申辯意見,否則視為無效。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在違規行為調查結束30日內,依據本規定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處理通知書]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出具處理通知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單位名稱、社會信用代碼;
(二)違規行為的事實根據;
(三)處理的依據和處理決定內容;
(四)申請複查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名稱和時間;
(六)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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