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追究管理責任]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應逐級問責和責任倒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並取消其一定期限管理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資格,具體期限與被處理單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第九條[聯合懲戒]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屬於科研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範圍的,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應按程序將處理結果提請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由相關部門依規進行聯合懲戒。
單位一年內有2個及以上人員被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的,應將其作為科技監督重點對象,加強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第十條[管理機構違規處理]管理機構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管理資格;
(二)管理嚴重失職,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隱瞞、包庇科學技術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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