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洩漏科學技術活動管理過程中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信息;
(七)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違規處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或監督評估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學技術活動承擔或參與資格、財政性資金、獎勵或榮譽等其他利益;
(三)管理嚴重失職,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五)組織“打招呼”、請托或游說,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拒不履行合同(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
(七)隱瞞、遷就、包庇、縱容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八)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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