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對在科學技術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及管理規定、影響科學技術活動秩序的單位和人員的處理,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規定所指科學技術活動是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方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審計、咨詢、評估、經紀、測試化驗加工等服務的第三方中介機構。
第四條[處理原則]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的處理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定性準確、手續完備,要合理區分違規行為的動機、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處理主體]相關行政機關和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人才、基地、獎勵等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根據管轄權限,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理。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處理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加強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二章 處理措施
第六條[處理措施類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可採取以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