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送達方式]作出處理後,應採取通知、通報或公告等方式下達正式處理通知書。處理通知書應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或被處理人所在單位,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涉及保密內容的,按照保密相關規定送達。
對於影響範圍廣、社會關注度高的,應向社會通報,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六條[複查申請]被處理人或單位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複查申請。對相關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
第二十七條[複查受理與處理]相關主管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審查,複查應自受理複查申請60日內完成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和處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處理落實]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應將違規處理相關措施在60日內執行到位。遇有特殊情況的,可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予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處理起止時間]涉及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款處理措施的,取消資格年限自處理決定下達之日起計算,處理下達日之前已執行本規定第七條採取暫停措施的,暫停時長可折抵處理年限。
第三十條[減輕處理]處理決定生效後,被處理人如果通過全國性媒體公開作出嚴格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相關國家法律及管理規定、不再實施違規行為承諾,或對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做出處理決定的相關行政機關可根據被處理人申請對其減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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