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十)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十一)拒不按規定上繳應收回的結餘資金;
(十二)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科學技術人員違規處理]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或監督評估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學技術活動承擔或參與資格、財政性資金、獎勵或榮譽等;
(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故意誇大研究基礎或學術價值,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五)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中“打招呼”、請托或游說,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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