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行為涉及科學技術活動的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並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停滯、嚴重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對違規單位和個人應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
第十七條[從輕、從重區分]科學技術活動違規涉及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款處理的,可視具體情形及違規單位和個人的態度,在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相應處理檔位內給予從輕、從重處理。
第十八條[從輕處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從輕處理:
(一)主動反映新的問題線索,並經查屬實;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
(三)主動退回因違規行為所得的各種利益;
(四)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公開承認錯誤並作出嚴格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相關國家法律及管理規定、不再實施違規行為承諾。
第十九條[從重處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從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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