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談;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警告;
(四)通報批評;
(五)終止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或執行;
(六)撤銷因違規行為獲取的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承擔或參與資格;
(七)追回因違規行為獲取的已撥財政性資金、獎金、獎勵、榮譽稱號等其他利益;
(八)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擔或參與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資格;
(九)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七條[暫停措施]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尚未作出調查結論,但涉嫌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損失的,相關行政機關可責令履行暫停手續,違規單位或個人在暫停期間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新的財政性資金支持科學技術活動,事實查清後,依據本規定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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