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論述與兩岸的對策
日本的依據在於條約的解釋與國際法論述。日本主張,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內閣”已經決議兼併釣魚台。因為,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清朝戰敗,雙方簽訂《馬關條約》,清廷割讓台灣與澎湖等領土。依此,釣魚台是台灣附屬島嶼,以及釣魚台列嶼是無人地或無主地的爭議就出現。日本認為《馬關條約》所割讓之領土不包括釣魚台列嶼,但兩岸都認為包括。當時釣魚台列嶼是屬於台灣的無人島,不是無主地。日本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兼併釣魚台之前已知釣魚台列嶼屬中國,卻利用未能中日甲午戰爭清朝戰敗在即的機會予以非法兼併。在1895到1945年期間,因為《馬關條約》之簽署生效,所以屬台灣一部分之釣魚台列嶼已割讓給日本。1943年《開羅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1945年日本的降伏書、以及1951年《舊金山和約》、以及1952年《中日和約》,都規範到日本歸還釣魚台列嶼。由於這部分剛才大家都討論很多,於此不再贅述。
日本另一個論述有關1972年美國歸還琉球時,把釣魚台列嶼之行政管理權一併歸還日本。在駁斥日本的法理依據時,我們應區隔行政權與主權問題,亦即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是不同的概念。釣魚台列嶼之主權與對此列嶼行使行政管理權是不同的概念。日本“國有化”釣魚台列嶼有取得或宣示主權意涵,且構成改變現狀的一個觸發點(trigger point)。日本是在改變只有行政管理權之現狀,此與1972年美國歸還行政管理權之意圖相抵觸,不但改變現狀,也觸發衝突。
對於日本所提出之法理依據,兩岸確實提出許多論述予以駁斥。“中華民國”政府也能夠列出許多資料佐證,不管由歷史、地理、法理依據、使用、發現等角度去看,台灣等主張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領土。我個人建議,兩岸的學者,尤其是研究歷史和法律的專家學者,可以共同組成屬於第二軌的研究團隊(或稱為南海法政研究小組),進行研究。等到二軌研究有相當成果,彙整條列出專業法律論述、歷史文獻證據,可再由二軌推進到一軌半,甚至一軌的兩岸對話與合作。兩岸之間有了共識之後,整理出完整、有系統的資料,經過沙盤推演,模擬日方可能反駁論述。再下一階段,就可以找日本學者、甚至其他國際知名國外學者加入,多方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