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在維護釣魚台列嶼主權時,多從日本“先佔”理論無效為出發點。這點固然有道理,可是對於日本來說,1895到1945年間,它已經把釣魚台列嶼劃歸為琉球。所以當美國把琉球還給日本,日本認為釣魚台也跟著琉球一起還給日本。因此,我們應該重新釐清,二次世界大戰戰後安排為何?有無被充分地尊重與執行?
二戰末期與結果後,最重要的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在《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中,重申《開羅宣言》,並認為日本的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吾人所決定的小島”。日本當時對這兩項決議,表達願意遵行。所以,依照二戰戰後安排,《波茨坦公告》講得很清楚,日本的領土只有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吾人所決定的小島。基本上中國並沒有同意琉球與釣魚台是屬於日本的小島。
琉球歸屬問題涉及國際法與國際權力考量;釣魚台列嶼衝突背後也有國際權力角逐與政治意圖的因素。美國當時把琉球的管轄權交予日本,日本亦以釣魚台為琉球一部分為由,一併將釣魚台拿去,背後都是國際政治的權力利害計算考量。但是站在國際法角度來說,這些非法的領土轉移行為,顯示出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政治安排,包括《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兩者都並沒有被遵守,造成戰敗國反而取得戰勝國的領土,這完全不符合戰後的政治安排與忠實地執行。
當時因兩岸的分裂,加諸美國對其亞太戰略的考量,所以把琉球交給日本。可是這點在國際法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兩岸學術界有必要就目前兩岸的保釣論述進行討論,包括是否適當?是否有盲點?有何待加強之處?對處理釣魚台衝突的法理建議?
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國際政治專家、國際法專家與兩者兼備的專家。我們先請南華大學國際暨大陸系副教授孫國祥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