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現階段就解決爭端角度看,國際法有其侷限性。但是在我們討論問題的過程當中,國際法亦可以幫助我們釐清一些問題:
一是爭端到底存不存在?剛剛宋老師也有提到,從國際法的角度是有一個定義的,所以只要爭端兩邊對於事實或法律主張有爭議,爭端就客觀存在,不是一個國家就可以單方決斷的。
二是國家海域主張依據的釐清。這不僅牽涉到釣魚台主權,也牽涉到島嶼法律地位的問題。到底釣魚台能不能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如果不能,則爭議範為就有可能縮小。以實踐來說,台灣固然主張釣魚台主權,但它所主張的漁權範圍海域,主要是從台灣本島延伸出去的二百海浬,而不是從釣魚台延伸出去主張的。日本至今似乎是從釣魚台延伸主張的,大陸方面則似乎尚未說明。
三是國際法可以幫助我們界定爭議類型。一是島嶼主權歸屬;二是海域劃界爭端;三是資源爭議,包括海域主張重疊部分生物資源和油氣資源的爭端。在實踐上來說,主權爭端比較難解決;但劃界、漁權、資源開發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如果在劃界中,島嶼的地位可以忽略的話,問題就可以再單純化一點。而漁權、資源開發也可以從功能合作的角度來處理。所以我認為,國際法可以提供一些概念協助釐清這些部分,而這些也是目前民間或官方討論中被忽略掉的部分。
兩岸在保釣上合作有難度但也不是完合沒有空間
最近台灣政府發表一份聲明,說明兩岸在釣魚台問題上合作的幾個限制性因素,歸納起來與兩岸政治關係有關的地方:一是“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因為台灣把釣魚台是歸“中華民國”管轄綁在一起,在此問題上,牽涉到“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問題,以及中國對釣魚台管轄的事實。二是台灣國際空間的問題,在該份說明稿中提到,大陸是台日漁業談判上的阻撓因素,大陸認為漁權不免要牽涉到劃界問題,劃界又涉及到島嶼主權問題,因此大陸認為台灣不應有聲音。這部分影響台灣在爭端處理、衝突管理的角色,影響台灣漁民的利益,也壓縮台灣的國際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