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國際法,從幾個方向來看,釣魚台是兩岸固有的領土這點是沒有問題的:
第一,釣魚台列嶼最早是中國人發現與命名。
第二,中國在明朝的時候,就已經把釣魚台各島嶼劃入福建的海防範圍。
第三,在使用方面,除了中國冊封琉球的使節經常使用釣魚台為航路指標以外,自日本殖民統治台灣以來,到目前為止,釣漁台列嶼以及附近海域,經常是台灣漁民使用。
第四,就琉球與日本方面資料來看,釣魚台列嶼在琉球歷史上,從來就不是其中的一部分。日本的官方文書,也找不出任何琉球管轄權在1895年之前及於釣魚台列嶼的證據。例如在1880年,中日兩國討論琉球定位,日方所擬的草案中,皆未提及釣魚台列嶼各島。
第五,日本依照《馬關條約》殖民據有台灣之後,才將釣魚台列嶼劃歸於琉球。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第四條,確認兩國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的一切條約、協定(包括馬關條約)均失效,亦即表示,《馬關條約》也屬無效,日本以武力不平等條約迫取釣魚台列嶼的法律基礎已經不存在,列嶼已經還給中國,也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
二戰結束,日本戰敗,在法律上意義上,釣魚台列嶼已重屬於中國。實際上,1945年4月美國攻佔琉球以後,由於日據台灣時期,已將釣魚台列嶼劃歸琉球管轄,因此美國也將釣魚台列嶼一併佔領。其後,美國表示日本對於琉球群島仍有“剩餘的主權”,美國只是在琉球行駛行政權而已。這個所謂“剩餘的主權”也是美國發明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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