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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琇安 |
第二有關日本行政管轄權沒有受到挑戰,在“中華民國”政府的聲明與學者的研究中,紛紛提出駁斥。首先是1895年之後,因《馬關條約》把台灣與其附屬島嶼割讓給日本,在中國的角度來看,台灣的附屬島嶼即包括釣魚台,當時既然已經割讓給日本,就不會有抗議的事情。1945年之後,日本投降,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列嶼已歸還“中華民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主權問題已經解決。
後來美國接手託管,“中華民國”的官方聲明中表示,因釣魚台的管轄權戰後由美國託管,以當時東亞的安全局勢,基於區域安全的考量,所以“中華民國”沒有提出主張。而且既然釣魚台法律上的主權已經歸還給中國,只是暫由美國託管,也就沒有所謂的主權問題。50年代,中美之間有共同防禦條約,在此情況下“中華民國”漁船在釣魚台附近的活動與使用,也未受到任何阻撓和限制,也沒有必要做任何抗議。
現今釣魚台爭議的浮現,是在60年代後期,聯合國的調查發現,東海包括釣魚台海域附近,可能會蘊含大量的石油與天然氣。1969年“中華民國”宣佈對海岸大陸礁層擁有主權,並且規劃石油探勘計劃。日本也開始在釣魚台附近騷擾台方漁民,並且進行管轄行為,而且向“中華民國”提出抗議。因此,現代釣魚台的問題,是從能源而起。有關於主權的部分,1971年美國準備將琉球移交日本時,也包括釣魚台在內,當時“中華民國”政府也提出抗議並聲明對釣魚台的領土主權。
所以有關日本主張釣魚台主權所依據的三點:無主地、持續管轄權未受挑戰、美國交還行政權,都已經被“中華民國”政府一一駁斥。還有歷史資料顯示,日本當時並未經過反覆調查,也未確認釣魚台列嶼是無主地,日本說法與史實不符.這部分台灣官方已提出補充。外交文獻顯示兩岸皆反對美國將釣魚台行政權移交日本。因此,日本稱擁有釣魚台主權是有問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