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釣魚諸島包括在《馬關條約》第二條之內是確定無疑的,只是它與台灣本島和澎湖列島不同,早在甲午戰爭結束之前就被明治政府秘密“編入”到沖繩縣而已。戰爭期間獲得的領土卻被說成不包括在戰後簽署的和約關於領土條款之內,難怪井上清在他的研究中說釣魚諸島是日本偷來的領土。所以,關於釣魚諸島的性質,要麼是《馬關條約》規定的日本根據不平等條約掠奪的領土,要麼是日本趁甲午戰爭偷來的領土,總之都要物歸原主,這是日本外務省不能自圓其說之處。這裡,還有一點是明確的,明治政府的這個“編入”過程並不符合國際法關於“先占”的條件,是“瞞著中國和列國偷偷摸摸從清國竊取來的”。“石垣市為表示地籍而建立標柱,其實是在明治政府內閣會議的決定通過74年後的1969年5月10日。琉球政府對這些島嶼發佈的領有宣言是在1970年9月10日”。而在此之前,日本政府根本沒有任何“明示”的表示,因此,日本外務省的<基本見解>,其實是弄巧反拙,也無濟於事的。
回到本稿本來的文脈,即,釣魚諸島當然不是什麼“無主地”,事實證明當時的明治政府在中日甲午戰爭之前也沒有認為這些島嶼是“無主地”,所以,他們起初是採取慎重態度的,而在甲午戰爭期間,他們的“編入”過程也不符合國際法的“先占”要件。《開羅宣言》明確規定:“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has stolen)於中國之領土”歸還中國(當時稱“中華民國”)。《開羅宣言》的內容被《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所再次確認,並被日本簽署的《投降文件》所承認,特別是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聯合聲明》第三條中,日本政府又再次明確表示要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之規定。所以,日本應該遵守國際法的規定,把竊取的領土還給中國。
二,“二戰”後的“舊金山和約”沒有法律效力
中日之間有關釣魚諸島主權問題的爭議還反映在“二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作為美日佔據釣魚諸島的根據是否具有解釋力上,具體說,雖然《舊金山和約》關於領土問題的安排成為日本主張釣魚諸島主權的法律根據,但中國並不承認這個和約。即便退一步說,美國有權根據該和約處置沖繩的歸屬,但二戰後沖繩既然處在美國託管下,那麼,日本也就失去了要求其主權的資格。
(一),《舊金山和約》缺乏解釋力
日本外務省根據《舊金山和約》,認為美國對沖繩以及釣魚諸島的佔領是合法的,所以,日本從美國那裡接收沖繩和釣魚諸島也是合法的。但是,其實中國沒有承認過《舊金山和約》的合法性,日本以這個和約為法律根據主張釣魚諸島的主權,對於中國來說是不能接受的。況且,退而言之,《舊金山和約》的規定關於釣魚諸島也包括在美國佔領範圍的規定是極其不明確的,無法證明美國對釣魚諸島的佔領具有合法性,故日本以這個和約為根據是缺乏說服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