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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廉德瑰:釣魚島主權歸屬及解決問題思路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1-09-28 00:21:58


 
  1,《舊金山和約》對中國沒有約束力。美國在戰後一直佔領沖繩的法律根據是1951年9月8日簽字的《舊金山和約》,該和約第三條則規定:“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孀婦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硫磺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託管之下,而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日本認為《舊金山和約》的這個第三條之內容自然是包括釣魚諸島在內的。

  然而,一個基本事實是中國沒有參加舊金山和會,也沒有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不僅如此,當時,周恩來還代表中國政府對《舊金山和約》表示了嚴正的抗議,宣佈這個和約是對中國人民的公開侮辱,是非法的,中國人民絕對不能承認。這就從根本上表示了中國對美國根據該和約佔領沖繩及釣魚諸島的合法性的否定態度,也表示了日本根據該和約接收釣魚諸島是非法的嚴正態度。

  所以,日本抬出《舊金山和約》作為法律根據是蒼白無力的,中國只承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投降文書》等國際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認為這些文件也是中、美、日都認可和應該遵守的法律文件鏈條。而《舊金山和約》則是冷戰的產物,是排除了中國等主要參戰國簽訂的片面和約,它的根本問題是沒有徹底貫徹《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投降文書》等聯合國家關於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原則。

  2,“西南諸島”的概念不包括釣魚諸島。上述《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中提到了一個重要概念“西南諸島”,這是日本以該和約主張釣魚諸島主權的關鍵之處。筆者在此還想退一步分析一下這個概念,之所以說退一步分析,是因為即便假使《舊金山和約》可以作為一個合法根據,但是其中“西南諸島”的範圍也並沒有明確寫明戰後美國佔領日本領土的範圍包括了釣魚諸島在內。

  日本外務省在1972年的<基本見解>中說:“在舊金山和約中,尖閣諸島也不在該和約第二條我國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西南諸島的一部份,置於美國的施政管轄之下”。日本外務省在此強調釣魚諸島是西南諸島的一部份,而沒有說它是沖繩縣的一部份是有用意的,因為“西南諸島”一詞是《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用語,該條所說的“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諸島”,是明確界定了地區範圍和界限的,它的括弧里還明確列舉了“包括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但並沒有列舉釣魚諸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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