況且,所謂“西南諸島”之概念本身也並不是日本固有的說法,它最早出現在上述《中國東海沿海自香港至遼東灣海圖》中,釣魚諸島在這張圖中被標在台灣的“東北諸島”位置上,而不是“西南諸島”的位置上。該圖上日本的“西南諸島”並不包括釣魚諸島。
另外,日本在竊取釣魚諸島之前出版的所有地圖中都沒有使用過這個歐洲人使用過的“西南諸島”一詞,明治政府獲得台灣以後繪製的地圖中也沒有把釣魚諸島劃歸西南諸島;1961年4月4日,日本建設省土地理院批轉岩波書店出版的《西南諸島》圖中,也沒有包括釣魚諸島。以後,日本政府批准的多種地圖都沒有把釣魚諸島繪入“西南諸島”。所以,日本外務省引用《舊金山和約》的“西南諸島”為法律根據是牽強附會的。
美國也知道《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缺乏解釋力,所以1953年12月25日,美國通過“琉球民政府”當局發佈了一個叫《琉球列島的地理境界》的佈告,把釣魚諸島劃入了沖繩縣,再次強調了釣魚諸島屬於沖繩縣的事實,顯然這是在“補強”《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內容。1970年9月17日,沖繩地方當局發表《關於尖閣諸島的領土權》的聲明,指出美國基本統治法關於管理琉球列島的行政命令規定:美利堅合眾國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有管轄琉球列島及其領海之行政權。
筆者認為,無論1953年的佈告還是1970年的聲明,不是美國佔領下的沖繩當局單方面的決定,就是日本沖繩當局單方面的決定,都不是相關國家協商的結果,因此,都不具有國際條約性質,因此沒有國際法效力。它們既不能證明釣魚諸島確實包括在所謂“西南諸島”之內,也不能為日本把釣魚諸島“編入”沖繩的行為提供合法根據,更無法證明美國對釣魚諸島佔領的合法性。
(二),沖繩的法律地位不能支撐釣魚島諸島屬於日本的說法
筆者在此繼續把立場向後退,即,假使“西南諸島”包括釣魚諸島在內是個真命題,但是由於以琉球為主體的這個群島在戰後被美國佔領,因此,其法律地位已經發生性質變化,日本事實上喪失了對該群島的主權,即使釣魚諸島包括在所謂“西南諸島”內或者是沖繩的一部份,也都已經對日本沒有什麼意義了,日本已經對這些成了美國託管地的島嶼失去了發言權。
1,沖繩的地位未定,日本沒資格主張其主權。日本外務省的<基本見解>說:對於美國以《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為根據把釣魚諸島納入其施政下的事實,中國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就是默認了該島屬於日本的事實,中國只是發現石油之後才為了奪取資源而提出了領土主張。其實,台灣方面未提出異議是出於軍事安全的考慮,認為美軍佔領包括釣魚諸島在內的沖繩等島嶼,在軍事上是必要的,1971年4月20日,台灣方面曾解釋說:美國對這些島嶼的軍事佔領,從共同防衛區域的安全角度看是必要的措施,一旦結束佔領,將向美國提出歸還的要求。而大陸方面則從根本上不承認美國的佔領是合法的,早就表示了對《舊金山和約》以及美國佔領沖繩、侵略台灣的批判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