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我就對證據本身談一點感想。公訴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很尊重這些工作。昨天審判長也很關心我,我覺得濟南中院是很人道的,在審理過程中是很文明的,我很感謝你們。總的來說公訴人提到的這些證詞,我的感覺他們做了大量的調研,很辛苦,但我覺得這些證詞實際上有很多是斷章取義的,而且幾份證詞也僅僅取了證人對我不利的那一句話、兩句話,而且證人的證詞證言前後矛盾。第一,1月29日我打王立軍耳光的事。第二,任免王立軍的過程。第三,審查王鵬飛的事兒。第四,精神病的診斷證明。第五,開來2月7日也參加的情況。我想補充幾個情節,王立軍身邊的人被審查的失蹤這個事情我只說一句話就可以概括“我完全不知情。”剛才吳某某說我指示他去雙規,沒有任何依據,他這個話他完全是推卸責任,我完全不知道這些情況。還有,關某某說是王鵬飛是我讓他雙規的,是在撒謊,關某某當時找到我跟我講谷開來舉報王鵬飛要求對他進行審查,我立即跟他說你不要動,你不要處理對谷開來的這些舉報信,你根本不要管她。然後過了一段,我把他叫回來,我只是對關某某講王立軍叛逃,谷開來殺人的這個嫌疑,這兩件事突如其來,到底是怎麼回事?你作為公安局長,應該把這兩件事給搞清楚,那時候我還是市委書記。公安局長跑掉了,我讓新任的公安局長把事情搞清楚,根本不涉及要求他審查鵬飛的事。實際上關某某是王立軍第二,他是鑽這個空子,走夫人路線,他當時的心態完全是討好我,討好谷開來。我說那行,你讓律師看看,他說這個事情涉及到法律問題,是不是讓律師也看看。過去在涉及到我的問題上,我不想涉及到別人,但現在我看見關某某這麼造謠,我覺得這個人在道德品質上實際讓我感覺遺憾。
審判長:請注意措詞。
被告人:王立軍跑掉,昨天也說了很多。在這個問題有幾份證詞實際谷開來講的是很坦率的,也講的很清楚。
審判長:被告人,你手上的材料是從哪裡取得的?
被告人:在案卷裡面,我抄下來的。裡面谷開來講王立軍出走的主要責任在我,谷開來說她不允許王立軍進3號樓,而且每天他都到家裡來是我的意見,而我以後又跟王立軍有矛盾,我就不允許他的車再進三號,王立軍想去看範老太太,也就是她的媽媽,我也沒讓他去,這是一件事。我讓吳某某、關某某來審查王立軍身邊的工作人員和他的學生。再有一個谷開來也講,2月2日王立軍痛哭流涕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等,這些被薄熙來給拿走了,所以王立軍很害怕。再有在11.15案件王某簽字的公安局證明,那份簽字材料是王立軍親手交給我的,但是我沒有告訴薄熙來。
被告人:這些事情我並不了解,都是谷開來直接讓關某某、吳某某這兩個她認為是朋友的人幹的,剛才舉證的大量書證和我沒有關係,還有,關於王立軍實際上在這個過程中和他的那些助手們當時到底是個什麼心態,王立軍當時居然能把11.15的材料全部擺在桌子上,並交給谷開來,以此來向谷開來表示忠心,王立軍在跑的前2天,都是和谷開來在聯繫。我還想說一下王立軍的這些學生不像是公訴人說的那樣一身正氣,我舉一個例子,谷開來曾經請王智、王鵬飛、李某3人一塊吃飯,就是要在他們之間商量如何化解這些矛盾,我個人認為就是一場鬧劇,這是谷開來和王立軍共同在導演的,吳某某當時其實是當了谷開來的幫凶,現在卻想把責任往我身上推,吳某某和關某某的證言,我認為都是不真實的。再有,王立軍說失蹤的人是谷開來讓王立軍抓的,和我無關係,是王立軍自己把他手下的人抓起來的,谷開來還說,我和王立軍說我一會兒就去審問他們,谷開來還說了審查時還叫著吳某某,說他是市委辦公廳主任,這與我毫無關係,這是個鬧劇,這是吳某某、谷開來、王立軍一塊編導的,和我無關係。
審判長:法庭調查是為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的意見。
被告人:關於王立軍的病情關某某曾經有過證詞,這也是律師向我核對證據時我摘錄的,他當時講王立軍身體狀態不行,睡眠不足,精神崩潰,已引起幹警隊伍不穩定,王立軍自己還提出要對其進行減壓,應調整對其的分工之類的話,還有,關於吳某某有一段證詞,他講2月7日凌晨吳某某說我和翁某某、王某就王立軍叛逃事件進入3號樓向薄熙來匯報,當時薄熙來、谷開來都在。關於開會的事,關於重慶市公安局2月4日的交接,我當時講的意見,一是王立軍關某某的工作都很重要,要穩妥地交接,二要交接好,要充分肯定王立軍以往的成績,三要保持社會的穩定,2月3號2月4日是重慶開大會交接的日子,我建議王立軍暫緩到北京開會,沒有限制他自由的意見。現在一直說我免掉王立軍局長的職務,這是錯誤的,我只是調整了王立軍的分工,讓他負責工商、教育、科技,這幾個部分都是重慶的精華的所在,我本人絕無貶低他的意見,因為重慶的7個副市長都沒有一個兼任局長的。我確實是免掉了王立軍的局長職務,但是這是一個綜合體,是一個調整分工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