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三】
被告人:我有失誤,而且我覺得王立軍整出這麼多麻煩事來,我覺得確實需要換一換崗位,清靜一下,沉澱一下,有好處,我絲毫沒有貶低他的意思。最後還有涉及王鵬飛副區長的事,公訴人有一系列證據說我不贊成王鵬飛當副區長。事實上是關某某在2月14日左右跟我談到還有一個王鵬飛當副區長的事妥不妥,其實王鵬飛、王智、李陽這幾個人站在我眼前我也認不出來,我和他們差好幾級,從來對他們就沒有印象。王鵬飛這個事我沒有印象,關某某在我辦公室跟我講了谷開來那封信的事之後,又主動跟我提起王鵬飛任副區長的事,我的印象中過去沒有任何人給我提起過,我沒有印象。他提示我風頭上任命王鵬飛合不合適,我確實馬上聯想到,王立軍剛剛叛逃,他是王立軍的弟子,眾所周知,且從東北帶來的,在這個風頭上再當副區長,拿去選舉合不合適?
審判長:被告人,本庭注意到你的兩位律師在庭前會議上,在公訴人展示證據時,已將公訴人展示的所有證據都予以複制,在法院接收公訴人提交的新的材料時,辯護人也都及時趕到濟南複制材料。本庭注意到辯護人已經很好地熟悉了材料,了解了案件的焦點和重點,下面由你的辯護人再發表一下意見。
辯護人:第一,王立軍匯報後斥責王立軍並打他耳光,這在薄谷開來、郭維國和王立軍的證言,都可以證實,2012年1月13日薄谷開來殺完人以後,14號就告訴了王立軍,15號就告訴了郭維國,郭維國15號又及時向王立軍匯報了這個事實。即王立軍不僅僅只聽到薄谷開來講,還聽了郭維國講。就是說作為公安局長,他應該怎麼做他自己很清楚,案件未能及時查處,王立軍首當其衝,是他的責任,這一責任已經被生效判決認定為詢私枉法罪,該罪的主要內容就是包庇谷開來,這是第一個事。
1月28日晚王立軍見完被告人後回到他的辦公室,大約11點,徐明講他到了王立軍辦公室,當時馬某也在,見面後,我覺得王立軍很興奮,還說幾個參與辦尼爾伍德案的人都需要辭職,這些事都是王立軍他壓著。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打了王立軍的耳光,下午郭維國與王立軍在一塊的時候,對王立軍說,既然薄熙來打了你耳光,說“既然咱們這樣做不好,還不如把整個事情蓋子揭開”,即谷開來殺人案揭開。
被告人:審判長,我申請插一句話。
審判長:可以。
被告人:辯護人講到王立軍想敲詐我,包括郭維國、徐明的證明,這個事他沒跟我明確提過,我也從來沒答應過他,我當時的心態對王立軍的胡言亂語有深刻的看法,所以第二天我的火才這麼大。
審判長:辯護人繼續。
辯護人:按王立軍昨天自己的說法,連他本人都不相信薄谷開來殺人的情況下,還有薄谷開來否認的情況下,又拿出了王某的證明,被告人當然有理由懷疑他說謊,在這種情況下又識破了王立軍敲詐的目的,所以這才是打他的真正原因。
辯護人:但是根據證人王某某也就是公安局副局長的證言說,關某某見王某某時說這個事要立案偵查,這個事是被告人讓辦的,你一定要辦,有什麼事我負責任,說明關某某在自作主張,被告並沒有讓你對王鵬飛立案偵查。他自作主張做了這麼個事兒,案發後又將責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後來對王鵬飛進行立案偵查的理由是因為他私自領取槍支,脫崗三天,因為在王立軍出走美領館以後,他作為公安崗位上的重要負責人,手機連著三天打不通,三天中王鵬飛還給王立軍出逃美國領館提供車輛。基於這些事,當時對王鵬飛進行立案偵查與本案所指控的11.15案沒有關係,所以王鵬飛立案偵查與本案被告人沒有關係。同時在這裡邊還要講一下,證人周某明確講,關於王鵬飛副區長提名取消的問題,周某講被告人沒有給他打過電話,陳某某的證言裡說的很清楚,是公安局向組織部報了,在案書證裡也有公安局向組織報的,所以陳某某才向被告提起王鵬飛這個事,並不是被告人主動說。也就是說最後被告人只是同意了取消王鵬飛提名這麼個事。同時,在案的判決書也能夠證明事後實際上王鵬飛被判了拘私枉法罪。這個像剛才被告人所講,如果同意了他,等於同意罪犯去當副區長了。對王立軍免職這個事,證人黃某某、陳某某、張某等人能夠證實:在開會討論以前,被告人分頭徵詢這些人的意見,這些人沒有一個提出反對意見,同時也有當時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上所有的人都是沒意見,都同意對王立軍的工作進行調整,雖然在證據裡面陳某某提醒過被告人要注意程序,但是他工作調整這個決定做出以後,具體到公安局去宣布這個決定的時候是陳某某和劉某某,這二人並沒有提出不同意見,或者說我們現在不能去,在公安局的證言中都體現不出這一點,因此說決定調整王立軍的工作,宣布對他的工作進行調整,整個過程是一個集體決策,而不是被告人一人決策的。接下來是關於縱容谷開來參與應對這個事兒,證人翁某某、王某、吳某某的證言,這個事是2月7日零晨一點左右,在被告人家裡,當時被告人和谷開來已休息,在這個特殊的環境下,不是被告人有意要求谷開來參加這個事,是谷開來先下的樓,在這種情況下,谷開來聽到了這些情況,就插了句話,他有精神病,是否以這個理由而對外宣傳,而不是有意的讓她來。吳某某和谷開來的證言,醫院的相關人員都能夠證實王立軍有病的相關情況。
審判長:你這段發言的目的,重點想說明什麼問題?
辯護人:我說這些證人證言證明的事實,我從另外一方面來解讀。
審判長:關於本節的事實、控辯雙方的意見本庭已聽清,被告人還有需要發表的意見嗎?
被告人:講到1月29日我摔杯子表明態度,不論是郭維國、吳某某的證言,都是他們自己的主觀推想,或者有的認為我表明對11.15案的否定,或者認為我不讓查,或者認為我與王立軍怎麼了,我當時就是摔了個杯子,我自己修養不夠。谷開來講,我告訴谷開來11.15案你殺人的事是王立軍對你的誣陷,這個事情是她對我講,怎麼現在成了我告訴谷開來是王立軍誣陷你?谷開來講是我要查王鵬飛和王智,這太離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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