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證人王正剛、薄谷開來、趙某某、嚴某某、李某某證言及相關書證,證明按照薄谷開來安排,趙某某與王正剛取得聯繫,將500萬元轉到趙某某指定賬戶,由趙某某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
1、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的證言,證人王正剛在偵查階段有3份證言和1份親筆證詞,證明按照與薄谷開來的商議,王正剛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聯繫商量截留500萬元後,指使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與趙某某聯繫轉款500萬元的事實。鑒於證人王正剛當庭作證證明了上述事實,與原有證言一致,因此不再詳細宣讀王正剛的原有證言。
2、公訴人出示證人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於2012年11月18日所作證言。該證言證明:按照王正剛安排與趙某某聯繫轉款500萬元並簽訂虛假協議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言節錄:
做完工程後,工程所在單位把一筆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賬戶上。
具體經過是,2002年大約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與王正剛打電話後說了工程所在單位要把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賬戶裡,王正剛說:“這筆錢(500萬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著有人跟你聯繫具體辦這率吧。”過後的一天,我接到一個電話,打電話的人說:“我是趙某某,王正剛讓我找你聯繫轉款的事。”我說:“對,是有這件事。”後來我倆約在他的律師辜務所見面,具體在北京所還是大連所見到的趙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趙某某應該能說清。見到趙某某,我問他這500萬元錢怎麼轉給他,是一筆還是分次轉給他。趙某某說:“還是分次打過來吧。”我說:“畢竟是這麼大一筆錢,你最好和我簽訂合同並給我開具發票。”趙某某說沒問題。我之所以是這麼做,是覺得這麼大一筆錢轉給趙某某,將來萬一有什麼閃失,我好有據可查,以證明我確實把這筆錢轉給了趙某某,沒有被我私吞。
這樣,從2002年5月開始到2005年3月,我把這500萬元陸續全都轉給了趙某某指定的公司賬戶。但是在轉款過程中,趙某某只跟我簽訂T幾份合同,沒有把500萬元全部簽進去,已簽訂的這些合同名義上都是他的律師事務所為我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但他的律師事務所並沒有提供法律服務,這些合同我之前已經提供給你們了。
3、公訴人出示證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的證言,趙某某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證明了按照薄谷開來安排和王正剛、嚴某某聯繫轉款及接受500萬元後,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趙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證言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