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辯護人注意到,此次庭審過程細致、充分,也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審判長調度有方,法庭的氣氛緊張而不失理性,並充分利用新媒體,擴大民眾對本案的知情權,甚至被人稱為是我國司法審判的標杆,是否還需檢驗,得到了國內乃至國際的高度評價。但辯護人深信,薄熙來一案影響重大而深遠,濟南中院審慎而開放的姿態,無疑代表著中國法治方向的大潮流和新動向,只有依據這種大潮流和新動向,對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才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人民檢驗,也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發言完畢。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進行答辯。
公訴人:首先對薄熙來自己提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薄熙來提出的所有辯護觀點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僅僅是根據對證人證言的否認和其自己對所做問題的分析而作出結論,沒有證據證實,且被告人對關鍵證人唐肖林,王立軍,王正剛,薄谷開來,不惜用詆毀這些人人格的意見來否認證言。但這些人中,有的是被告人妻子,有的是被告人的同事,有的是被告人的下屬,且這些人都沒有陷害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對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具體辯護意見,公訴人首先對受賄犯罪接受唐肖林110餘萬元的事實綜合答辯。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及大連國際謀取利益,為被告人的請托提供了幫助,既為唐肖林個人謀取了利益,也為大連國際謀取了利益。法律規定謀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被告人薄熙來辯解對唐肖林的大連國際提供了很多幫助是公事公辦,僅此一項不可能構成犯罪,而為對方謀取利益的前提下,又收受了唐肖林的賄賂,有這兩點就構成受賄犯罪。而不是單純指控被告人為對方謀利,唐肖林給被告人送錢,有唐肖林的證言,有宋某某等其他的證人證言,書證相互印證,薄熙來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供述,這些供述不僅在紀委調查,而且在檢查機關偵查、檢查、起訴階段都作過統一的供述,因此認定被告人收受唐肖林3次賄賂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對於收受徐明的賄賂,被告人有兩個明知,一個是明知自己為徐明謀取了利益,給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帶來了巨大的利益,第二個明知是在具有權錢交易的背景下,通過其妻子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購房款,並在法國購買了尼斯房產,在明知的情況下收受了徐明為薄瓜瓜和薄谷開來提供的各種資助,兩個明知足以認定薄熙來的受賄犯罪。對於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有貪污罪,主要證據能證實被告人薄熙來有貪污的故意,貪污的證據有王正剛穩定一致的證言,而且有出庭作證,有谷開來的證言,有轉款人嚴某某、趙某某的證言以及相關書證,這一系列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被告人有貪污公款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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