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要求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該組證據主要由書證組成。
1、出示遼寧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關於大連汽車工業貿易集團公司申請進口汽車配額的情況說明,見偵查卷第14卷第1頁。
2、出示孫立克工作日記,記錄了其公司2002年獲批進口汽車配額的情況。見偵查卷第13卷第127頁。
3、出示:大連保稅區百事佳國際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使用進口汽車配額的《許可證明細表》、《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進口許可證》、《貨物進口證明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銷售發票》、現金日記賬,見偵查卷第13卷第54一59頁;海關貨物報關單、機動車銷售發票等,見偵查卷第13卷第60一126頁。
上述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24個汽車配額審批、倒賣情況。
審判長:該組書證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完全不了解,這個也不是省長市長需要了解的情況。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這組證據被告人講了他沒有參與,和他沒有關係。我們不發表意見。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個事情待會我要結合我自己之前曾經違心認可的事情一塊向法庭說明,我要把為什麼當時我違心地認可這個事情結合起來講,所以我現在不必在這裡再重複了。這些情節簡而言之是辦案人員給我的提示,我當時有機會主義,有軟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被告人對之前自己在偵查階段筆錄有意見,包括對其這個自書材料,這個材料裡面有兩個內容,一個是大連國際公司並不是這個其他的公司,二是被告人講給夏德仁省長打過招呼,根據夏德仁的筆錄對比,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當時是沒有打過招呼的,這個記錄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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