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谷開來安排我在與王正剛、嚴某某見面後,我給谷開來打電話把我和王正剛、嚴某某見面的情況包括金額都告訴了她,谷開來說:“你處理好就行了,錢由你替我保管。”當時我向她建議說這筆錢數額不小,為了安全起見,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賬戶上,谷開來同意了。回到北京後我找到了我的同學李某某,把嚴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訴了他,並提出把這筆錢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賬戶上,李某某同意了。後來李某某告訴了我銀行賬號,我轉告了嚴某某。嚴某某前後一共打款500萬元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計4,483,602元;第二個階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打款516,398元。兩個階段共計打款500萬元。這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萬元是以轉帳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轉到某律師所賬戶,其他的款都是以現金的形式給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萬元,我和他也結算清了。我收到這全部500萬元後給谷開來打了電話,說:“王正剛辦的事已經辦完了,500萬全部收到了”。這500萬元是我替谷開來接收並保管的,是她家的錢,和我沒關係。王正剛通過嚴某某匯給谷開來的500萬元一直保管在我這,後來這個案件被調查時,全部被收繳。
4、公訴人出示證人趙某某的朋友李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親筆證詞。證明按照趙某某安排接受500萬元後轉交趙某某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詞節錄:
2002年4、5月問,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找我說:大概會有500萬元的錢可以暫時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賬上,由我公司代收代為保管。後來他又告訴我對方要求開具發票,於是我把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的賬戶通知了趙某某。2002年5月23日對方分二次給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匯入:(l)970,000元;(2)625,000元。二筆共計1,595,000元。以後有四筆錢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賬上。包括前面二筆共計六筆,總匯入4,483,602元,共交稅金321,924元,實存資金4,161,678元。所有實存資金以後都按趙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結清了。
5、公訴人出示書證:從某銀行調取的工程所在單位轉款500萬元給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的憑證,從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調取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日記賬,證明:2002年4月9日,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單位電匯500萬元。
從銀行調取的500萬元轉款到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的銀行憑證,某投資公司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轉款憑證,從大連某有限公司調取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法律顧問協議書複印件。上述書證結合王正剛、趙某某、李某某、嚴某某證言證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嚴某某按照趙某某的要求分六筆將4,483,602元轉入趙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賬戶。嚴某某又與趙某某商量簽訂虛假協議,於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將剩餘516,398元轉入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賬戶。李某某收到款項後,經與趙某某對賬,分多次轉入趙某某名下賬戶或其律師事務所賬戶,後由趙某某保管的事實。
審判長,第三組證據出示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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