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原有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見偵查卷第三卷71第90頁,偵查起訴卷第20頁。上面幾份證據證明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其於2012年7月26日自書材料節錄。
2002年,當時大連駐深圳辦事處與大連國際已經合併,迫切希望啟動“大連大廈”的建設。記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我,並給我一個報件,談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劃給大連一塊地,並保留至今,很不容易,大連應盡快行動起來。希望我將此件批請深圳市長於幼軍給予支持。我同意並批轉了。於市長很重視,不久就協辦好了。宣讀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對這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有這個事情,這個我剛才沒有太聽清楚。
審判長:請公訴人再次說明一下。
公訴人:公訴人剛才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薄熙來原有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剛才主要說的是證實的內容及其中的節錄。
被告人:沒有說是錢的事兒嗎?
公訴人:沒有。
被告人:那行,那就可以。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為唐肖林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提供了幫助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三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證人唐肖林、時任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時任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駐大連辦事處姬巍、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副廳長吳江、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機電辦主任等證言組成。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唐肖林證言,唐肖林對該事實在偵查階段共有5份證言及2份親筆證詞,分別見偵查卷第6卷第17、32、59、64、67,第7卷第2頁,補充偵查卷第5卷第30頁。
鑒於證人唐肖林的多份證言及親筆證詞證實該部分事實的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證人唐肖林2012年10月24日證言節錄,偵查卷第5卷第41頁。
2002年上半年,我們大連國際公司原來的員工姬巍(當時他已經離開了我們公司)對我說:現在市場上倒賣進口汽車配額比較賺錢,能不能批一些進口汽車的配額,薄熙來現在是省長,夏德仁是主管汽車進口指標的副省長,你去批最有方便條件了,這事辦成了,大家都有好處。我說:你準備申請材料,我去試試吧。有一天,我去沈陽友誼賓館薄熙來住的別墅給他送東西,臨走的時候,我跟薄熙來說:明天我想找夏(指夏德仁副省長)批一些進口汽車配額,你跟他打個招呼。薄熙來說: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第二天,我拿著進口汽車配額申請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辦公室,我說:夏省長,有個進口汽車配額的申請,麻煩您給批一下。夏德仁什麼都沒有說,當場就在申請上審批簽字了。夏省長當時簽批的原話我現在不記得了,大概意思就是讓省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具體辦理。我表示感謝後拿著批文就離開了。回來後,我告訴姬巍夏省長給批了,並給他看了批件。過了十多天,我和姬巍一起去沈陽找的省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當天中午我們在一起吃的日本料理。吃飯過程中,我把夏省長的批件拿出來給吳江看了一下,吳江簡單的看了一下,說這件事他知道了,讓我們先等等。吃過飯之後,吳江副廳長領我去了省外經貿廳見了一個女的,是機電辦的主任,具體名字我現在記不清了,吳江副廳長指著我向機電辦主任介紹說,他是來辦理進口汽車配額的事,是夏德仁副省長介紹來的,一定要辦好。
又過了一兩個月的時間,吳江副廳長給我打電話說:你們上報的公司不具備申請進口汽車配額的資質,你們的配額已在大連汽貿公司解決,你們去找這個公司的副總孫立克就行。我對吳江表示感謝後就掛了電話。我將情況告訴了姬巍,讓他去大連汽貿公司找孫立克副總經理辦理。後來這件事就辦成了。大約是2002年8、9月份,姬巍到我辦公室送給我85萬元人民幣,錢是用一個深色的紙袋子裝的,都是百元票面值的,10萬元一捆,一共是8捆,還有一些散的,1萬元一把,一共是5把,總金額是85萬元。當時姬巍對我說:進口汽車配額的事辦成了,這是給你的錢。我將錢收下之後,又將這些錢陸續分幾次給姬巍讓他幫我換了一些美元,一般每次換2、3萬美元,加上我自己手裡已有的一些美元,一共凑了5萬美元,我送給了薄熙來。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夏德仁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2一9頁。主要證實,薄熙來曾讓其對唐肖林多給予支持,安排省外經貿廳主管汽車進口配額的副廳長吳江具體為唐肖林辦理進口汽車配額的事,自己也做了批示。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駐大連辦事處業務員姬巍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27一34頁,主要證實:因知道唐肖林與薄熙來個人關係比較好,與唐肖林商量找薄熙來幫忙批進口汽車配額,辦成後獲利,給唐肖林人民幣85萬元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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