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鐘某某的證言。
主要內容:根據項目建議書,項目總投資預計426億元,預計年收入300多億元,稅金和利潤每年能達到六七十億元。按照與沙特某公司的協議,實德集團按照投入比例(50%)可分得一半可分配利潤。應該說,大連市、遼寧省包括其他各級領導對雙島灣石化項目都是很支持的。薄熙來對這個項目的推動作用更明顯,他在重要問題、重要節點上的推進力度上相比其他領導而言更大。當時薄熙來與徐明之問的關係非常密切,薄熙來在很多場合對徐明相當肯定,對實德集團的工作積極支持;徐明和薄熙來的溝通非常及時,經常向他報送項目材料匯報項目進展。薄熙來在支持這個項目上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他擔任遼寧省省長階段;第二個階段是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他擔任商務部部長階段。在他擔任遼寧省省長階段,他對項目的支持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得知王某某來信後,他高度重視立即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匯報,親自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使得項目得以啟動;二是親自寫信給王某某,並接見來訪的王某,代表省政府歡迎台塑集團到大連合作項目;三是親自向國家領導人推薦項目,遞交項目材料;四是責成省裡有關部門會同大連市政府編制項目工作計劃,將項目納入大連和省直部門的工作範疇;五是在項目選址遇到困難時,責成省環保部門研究解決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的問題。薄熙來擔任商務部部長階段,他對項目的支持主要側重於利用對外平台推動:一是接見、宴請沙特某公司訪華的高層人員;二是在沙中混合委員會上表態支持項目;三是在國家領導人出訪前建議把項目列為國事訪問中的合作項目。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雙島灣石化項目前期工作大事記》、《關於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情況的匯報》。
2、出示大連市檔案館提供的《薄熙來省長在聽取大連市有關匯報時的傳達提綱》。
3、出示大連實德集團提供的《省政府專題會議記錄》。
4、出示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的,大連實德集團2002年12月7日向遼寧省人民政府夏某某的請示,就其公司與台灣台塑集團合作石化項目建議成立協調領導小組,由夏某某擔任組長。薄熙來於2002年12月7日簽批:“同意”,見偵查卷第54卷第10頁。
5、出示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的薄熙來簽批的文件,證實在雙島灣石化項目過程中,薄熙來對有關的工作建議及匯報材料予以簽批,並提出了要求。2003年4月,遼寧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大連雙島灣工業園區項目方案要點與工作建議》,薄熙來批示“請王某某同志認真研究,仔細協調好”;2003年5月,在王某某關於大連雙島灣工業園區建設工作安排報告,薄熙來圈閱;2003年5月,實德集團《關於建議調整蛇島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範圍的匯報提綱》上,薄熙來批示“請王某某與某某同志閱研”;2003年10月21日實德集團有關該項目給薄熙來的報告,薄熙來圈閱;2003年11月25日,大連市政府《關於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一期工程進展情況的匯報》,薄熙來分別批示“請某某、某某同志閱”。
6、出示大連實德集團提供的《關於擬請薄部長接見某某副總裁的請示》、《關於某某副總裁來訪情況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的匯報》。
7、出示商務部西亞非洲司的《薄熙來講話記錄》。
8、出示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的大連市人民政府編號為大政(2004)97號的《關於建設雙島灣石化工業項目並對<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2000一2020)>進行局部調整的請示》。
9、出示大連市檔案館、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的遼寧省人民政府、大連市人民政府、實德集團關於雙島灣石化項目的相關文件,遼寧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的工作建議等書證。上述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了被告人薄熙來為大力推進雙島灣石化項目多次在會議上講話並提出要求、批示相關文件、會見國外來賓.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系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
鑒於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在中央紀委審查期間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及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被告人薄熙來原有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節錄。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及供述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請托,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謀利的事實均予以認可,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被告人薄熙來2012年6月28日的自書材料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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