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剛才公訴人講被告人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不符合刑法規定的要求。起訴書中指控的行為,是否都是職權行為?辯護人不同意。比如打王立軍耳光,這個行為說是要證明被告人表明嚴禁查處11•15案件。我們知道一個人發怒打人耳光,不需要職權。任何一個有正常思維和能力的人,要表達憤怒時責罵都有可能打人耳光,這與被告人的職權沒有任何關係。由此也不能推定被告人的這麼一個耳光和責罵就是禁止查處11•15案件。關於同意吳某某找王智、王鵬飛調查這個事,面對王智、王鵬飛以辭職的方式寫控告,在此情況下吳某某講薄谷開來讓吳某某找這些人去談一談,在這種情況下出於把真相弄清的考慮,被告人僅僅是同意去找他談談話,難道這麼一個行為就是濫用職權?辯護人不認同。關於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的事,陳某某說的很清楚,和關某某的證言也能印證,是關某某找被告人匯報工作時提到的王鵬飛,而且主動提到王鵬飛還是渝北區的副區長候選人,被告人不能不慎重考慮,因此他說暫先不要考慮。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謹慎的。關於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和局長的問題,被告人是基於一些判斷,比如他誣陷了谷開來。還有其他原因,當時王立軍作風霸道,生活腐化已經暴露,在這種情況下大家才召開會議討論,而且在會議上大家也沒有人提出反對意見,最後才予以宣布。
辯護人:從整個情況來看,他是個集體決策的行為,被告人雖然提出了建議,那麼這每個建議,領導人對下屬某種考慮、對其工作進行調整或免除其職務也好,屬於行使職權。在這裡面問題出在沒有向公安部請示,這裡邊被告人講對此願意承擔責任,但這樣的責任是否足以達到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關於2月7日所指控被告人縱容王立軍叛逃的問題,凌晨一點多,情況緊急、時間緊急、地點特殊的情況下,谷開來剛好碰上這個事情了,這種情況能說是被告人有意縱容她嗎?在這種情況下谷開來提出王立軍行為怪異的情況,提出王立軍可能有精神病,是否作出非政治化的處理,減少社會影響。對於休假式治療的事,周某、吳某某、馬某某說得很清楚,這個說法是他們三個人的創造,而且他們三人的創造本身也沒有惡意。提出這個建議寫了這個條子,拿給翁某某,翁某某是否給被告匯報了不清楚,靠翁某某一個人說其向被告人匯報了,這是個孤證。通過上述陳述,公訴人所講的被告人實施的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可看出被告人許多不是濫用職權。這些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現在造成兩個結果,最直接的結果,第一是11•15案件沒有得到及時的查處,那麼合肥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成都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非常清楚,責任在於郭維國、王立軍、王智、王鵬飛。還導致了什麼結果呢?王立軍叛逃的重要原因是什麼?剛才講了王立軍感覺到自己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也包括被告人打他耳光、免他的職,相關人員失蹤等法庭調查清楚了,與被告人沒有關係,打一個耳光就能打成叛徒?免一個職就能免成一個叛徒,這不符合正常說法。前面有一些行為,但行為與後果的因果關係無法對應,同時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按照相關的解釋,重大損失應該是經濟損失,在案證據無法證實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因為人比較特殊、事比較特殊,並不是職權行為本身導致影響的擴大,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代,在不同的場合,導致的某個行為影響力放大,同時人本身的特殊,本身被告人地位特殊,王立軍在叛逃以前也是公安戰線的明星,其有知名度,而其叛國叛逃,這麼一個有衝擊力的事情,一系列的事造成影響的擴大,後果不能都放在被告人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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