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谷開來對王正剛有評價,說因為王正剛這個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筆錄是真實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簽字,感謝公訴人宣讀我的該份證據,這個筆錄的核心內容是,第一次王正剛來找我,想讓我要錢,我拒絕了,第二次王正剛說你忙,我去找谷開來商量商量.對此,第一,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我沒有貪占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講了兩個概念,王正剛找我,我拒絕了他,他又找谷開來去,在這種情況下,等於說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谷開來的賬戶,我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為這是國家的錢,我後來又沒追,這是對既成的事實的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兩個裡面就能夠說我有貪占的主觀故意嗎?都沒有。對於谷開來的證詞,我對它的真實性強烈質疑。我仍然堅持昨天在質證時,我對谷開來證言的意見及相關的理由。
被告人:我對谷開來是有感情的。她是一個比較脆弱的女性,加上經濟情況她必死,通過檢舉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檢舉誰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開來。
審判長:本庭總結一下,你認為薄谷開來為了減刑才做了相關的證言?
被告人:我不願對她進行猜想,但起碼這種情況不能排除。她的幾次證詞是不一樣的。她開始說我給她打電話,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後來越說越具體。開始跟我講,谷開來對工程款沒有具體地說,只說我知道這個事。後來,她越說越具體,甚至說這個錢後來我跟薄熙來說了,已經交給趙某某辦了,越說越具體,我覺得很奇怪。
審判長:你的基本結論是薄谷開來的證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采信請審判長,請法院來定,我只說自己知道的情況,我並沒有猜測,我不去猜她,因為我和谷開來是27年的夫妻。王正剛和我一對一,谷開來和我只有一個電話,也是一對一,按照檢察院的觀點,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說假話,只有薄熙來說假話,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貪,只有薄熙來會貪。這個邏輯能成立嗎?事實上王正剛主動想把這個錢貪下來進行行賄,這個事已經確認無誤。谷開來收下錢,檢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審判長:在這裡,你的觀點是王正剛拿了這筆錢送給了谷開來,你不知道這個情況。
被告人:我認為有這種可能,而且極大的可能是王正剛到我這裡來虛晃一槍,作了個套,然後到谷開來處說薄熙來已經知道了,我覺得這種可能性極大,這只是我的猜測,我之所以這樣推測,因為王正剛謊話連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處謊話。還有我和谷開來聯繫到底多少次?王正剛見我只給谷開來打了一個電話,但兩次王正剛說的都不一樣,開始說谷開來接到我的電話,後來又改變了證詞,說我已經跟谷開來講清楚了,我什麼時候見的她?有證據麼?說我已經把情況跟她都講清楚了,那我在什麼時候在電話之外又與谷開來見面的?這有證據嗎?這都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證詞。公訴人還講王正剛告訴了趙某某,嚴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剛在回答問話時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對我說這個事沒有任何人知道,這是他的證詞,他還跟法院說,除了他和我誰也不知道這500萬。但剛才公訴人的舉證中就說到王正剛告訴了趙某某,嚴某某知道此事正在辦,但這個過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說明王正剛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剛與嚴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話,都是搞陰謀的。車某有一個證詞,說我曾經對谷開來講說王正剛是自己人。沒有這個話。而且他自己已被關押起來了。而公訴人竟拿這樣一個證據到法庭上來作證,我很遺憾。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王正剛當庭作證的內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事實今天當庭說的和筆錄不一樣,原來他一直說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剛才又說是12月份。還有其它細節,我一會一並再講。程某的證言我基本認,沒有意見。對嚴某某的證言,王正剛與他講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別問嚴某某有沒有給他打過電話,說沒說過這500萬錢的事。他說沒有。但在嚴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筆錄中很明確。嚴某某說王正剛沒和他說過,自相矛盾。第二這是上級領導直接給嚴某某說的,即除王正剛外還有其它人知道這個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證言和王正剛的也有矛盾。王正剛多次說沒向李某某匯報,只是打好報告,他一簽就完了。但李某某說的很清楚,王正剛說這是薄市長留下的,李某某說既然這樣我就不多問了,然後就批錢。第四個是他的自書,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問題上,被告人絕無貪占之意,但他有兩個對自己的批評,一是同意王正剛給薄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但商量並沒有商量貪污,王正剛說的是去找薄谷開來商量個道,儘管這也是錯誤的,但這個口子並不是貪污行為。二是他作為領導沒有追查下去,這是過失。
辯護人:第一薄谷開來證言和王正剛證言不一致,王正剛說當他面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谷開來沒說打電話;第二打電話的內容,按王正剛說法,薄熙來在電話中說得很明確,而薄谷開來的證方說沒有,我們心照不宣。
辯護人:隨後趙某某又說500萬都收到,這和在案其它書證矛盾,公訴人出示的書證會顯示,中間公司會有稅錢,會被扣掉。在轉錢過程中他說150萬借同學用沒追回來,在案證據沒顯示追回來,因此500萬整數收到是撒謊。車某的證言,當時車某是薄熙來的秘書,見薄熙來要由他安排,而且誰見他都有表,這個表在卷裡有,顯示2月薄熙來見了王正剛好幾次,有幾次集體見,還有三次單獨見,這和王正剛講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剛筆錄多次矛盾,筆錄地點及內容上都前後矛盾,昨天的內容與今天的內容也在不斷的修正,不僅其自己前後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這麼一個核心證人的證言存在這麼多矛盾,證言的可信性請法庭判斷。李某某的證言公訴人宣讀時,我方注意到有個關鍵情況未讀,偵查人員當時問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講過沒有,但李某某說被告從來未向其說過,即使被告未說過,那他怎麼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剛和他說的。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有無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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