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8月23日庭審實錄》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被告人到庭)
審判長:被告人可以坐下。(被告人就坐)
審判長:昨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能夠服從本庭的指揮,遵守法庭紀律,也非常注意維護法律秩序,本庭予以充分肯定。也希望控辯雙方能夠繼續按本庭要求,繼續依法、理性、平和地在法庭上拿證據、擺事實、論法律、講道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要緊緊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圍繞審判長的要求進行。相關的辯論觀點本庭將在辯論階段給予充分時間發表。與此同時,本庭也提醒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注意,在法庭發言中要注意發言的方式,注意提問和訊問的語氣和方式。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明白?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
辯訴人:明白。
被告人:剛才審判長做了說明,對昨天的審判,我感覺到審判長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允的,我感到滿意。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有薄谷開來、德某某、徐明、姜某等證人證言及公司注册登記材料、房屋出售合同等相關書證,證實薄谷開來為隱瞞其家庭在海外擁有房產的情況和減少稅費,與其法國朋友德某某成立多個公司、制定購房方案,用徐明提供的資金支付231.86047萬歐元(折合人民幣1,624.9709萬元)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薄谷開來是別墅實際持有者,所有權人的事實。
1.公訴人出示證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證人薄谷開來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2份親筆證詞。
下面公訴人宣讀薄谷開來2012年12月20日的證言節錄:
根據法國法律的規定,如果直接以個人名義購買別墅,要繳納比較多的稅,當時我非常清楚交多少稅,但是現在記不清了,但肯定很高,而且我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們家在海外購買了房產,所以我的朋友會計師羅某向我推薦了文某某律師,文某某律師也是德某某的律師,他和德某某向我推薦了某公司,某公司幫助我設計購買別墅的方案,他們設計了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別墅的方案。
大體上是通過公司持股的方式,以公司的名義而不是我個人的名義購買法國尼斯戛納的別墅。在整個購買別墅的過程中涉及三家公司,分別是羅素地產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國注册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這家公司由加拿大某公司控股,是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由德某某任經理,由這家公司直接出面購買尼斯戛納別墅。
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過網絡注册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我們兩個人各持50%股權,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為法律規定必須有兩個股東,所以他的股份實際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購買尼斯戛納別墅,沒有別的業務。羅素地產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是我和德某某委托某公司負責打理的,但是重大事項由我決定。加拿大某公司是律師文某某介紹的,因為加拿大與法國有一個稅收優惠協議,所以由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國投資成立的這家管理公司,這樣這家管理公司從事業務可以少交稅。這家管理公司是於2001年6月成立的,由加拿大某公司名義上100%控股,注册資金來源於羅素地產。考慮到德某某是法國人,懂法語,在法國辦理有關事務也比較方便,我就讓他擔任這家管理公司的經理人,負責打理尼斯戛納別墅。法國尼斯戛納的別墅就是這家管理公司出面購買的,並負責尼斯戛納別墅的經營和管理。某公司設計的購買過程很複雜,如購買別墅的錢從形式上看是這家管理公司從某銀行“背靠背”貸款出來的,購房貸款其實就是羅素地產公司存入銀行的定額信托存款。這些都是德某某具體經辦的,整個過程我只負責原則和具體架構的設計,操作是由律師和德某某進行的。
問:為什麼要設計這麼複雜的方案購買別墅?
答:因為一是盡量合法減少購買別墅產生的稅負,二是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家在海外有資產,設計這個方案目的是保護實際持有人不暴露身份,是為了隱名別墅的實際所有者是我。我們購買的別墅,表面上看是加拿大某公司投資成立一家管理公司,並由這家管理公司出面向銀行貸款直接購買了別墅,這樣別人就發現不了我和別墅的關係。即使有人查,因為法律關係十分複雜,購房過程中只會出現公司經理人德某某的名字,又體現不出我的名字,也看不出我和別墅有什麼太直接的關係,如果我要不說,沒有人知道房子是我的,誰也查不到。這個使用公司名義購買別墅的方法是複雜而聰明的,又能隱藏我與別墅的關係,又能避稅。加拿大某公司投資成立的這家管理公司,注册資金來自羅素地產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後來被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簡化把我在羅素地產公司50%的股份轉讓給尼爾、手續上更簡便,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公司的手續是德某某和文某某具體經辦的,從股權結構上進一步確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作為聖喬治別墅實際所有者的身份。
|